如银行、工商、税务等多部门协同,奖罚结合、行政查伪与技术防伪结合、群众宣传教育与司法处治结合等多种打假手段,有力打击充斥于市面的伪造法币和边币。
边区行政委员会于1941年8月3日发布了专门打假通令,并列举了假币与真币在纸料及正反面的花纹、花边、字迹、号码、图章等方面的特点,供各机关和税收部门鉴别真假时使用。
边区银行在每县的各区内部设立了边币对照所,除了兑换损坏的法币、边币之外,还负责打击伪币及辨别真假法币、边币的任务,并广发票样到处张贴,帮助群众识别使用。
制定金融法令,打击伪造货币犯罪。中共制定了一系列打击伪造边币、法币法令规程,为加强金融法制建设和有力惩治伪造货币犯罪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加强了货币监管和打击力度。
1941年12月边区政府出台了《破坏金融法令惩罚条例》;1942年冬,山东省战工会规定《省战工会规定查禁伪造北币办法》;1943年制定《省战工会处理伪造及行使伪造北海本币案件暂行办法》;1943年7月,清河区第三届临参会四次驻会议员会议通过了《清河区伪造法币、本位币及行使伪造法币、本位币处罚暂行办法》等法令条例。
这些法令条例对防范和处罚伪造法币和边币做了详细的规定。一方面注意保护边币信用,保障边币在边区有效流通,规定凡在边区境内买卖,不以边币交换作价者,以破坏金融论罪,其钱货没收;严禁金银等私自流通,严格控制金银出境,阻止伪币及伪造法币和边币充斥根据地货币市场,稳定根据地战时金融秩序;另一方面严厉惩治、奖罚分明。
如“伪造法币或本位币者,处死刑”;“阴谋推销伪造之法币、本位币或意图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于人者,按数目多少,影响大小,分别处死刑、无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胶东北海银行还实行奖惩结合,规定奖励办法,其中规定按照检举伪造货币的金额数量给予五元、十元、三十元及一千元不等的奖金,鼓励群众积极参与打击伪造货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