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首次规定了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一些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或死亡,不能参加到正常的刑事诉讼中,检察院可向法院申请没收其违法所得。
但在司法实践中,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是很少的。除了要满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条件外,这种情形主要适用于两类案件: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
为此,2017年1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对违法所得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认定犯罪事实、申请没收的财产与犯罪事实关联性的证明标准,还对没收程序、法律文书格式及送达方式作出规定,以期规范、推进这项“特殊程序”的适用。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认为,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涉及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详尽细致的规定,尤其是明确了这一程序适用的范围,解决了最根本的适用前提问题,对于最大限度地实现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功能具有重要意义。总体上,该规定对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范围的规定,既秉持了保障该特殊程序的立法宗旨,又能够有效避免该特殊程序被滥用,兼顾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利的保障。
都有哪些违法所得没收的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