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旅游商品协会成立 网友:能不宰客么?

2016-03-10 23:11:33 发帖人:我心若云 参与评论(0)人

  1.零负团费

  乱象:旅游“零负团费”是指组团旅行社在销售旅游产品时,只收取低于产品成本的费用,旅游者在旅行目的地吃住行等费用以及旅行社的利润,是从对旅游者推荐购物和各种旅游自费活动中收取的。

  案例:2010年7月18日,南京杨某等12名游客报名参团港澳五日游,在港澳游玩结束返回珠海逗留期间,珠海地接导游擅自将游览百货公司行程变更为珠宝店,并极力向游客推销香烟和珠宝,但游客都不愿意购买,为此双方发生激烈争吵,导游威胁并将所有游客赶下大巴,双方对峙1小时之久。

  草案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旅行社组织、接待团队旅游不得指定购物场所,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不得安排任何形式的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导游服务费用应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明示;同时明确包价旅游合同内容必须包括旅游行程安排、游览娱乐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自由活动时间安排、旅游费用及其交纳等,旅行社不得在包价旅游合同约定之外安排收费项目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乱象:强迫购物是指旅行社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的行为。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等等。

  案例:据网友反映,一名自称是成都十佳导游之一的陈姓导游,在带团过程中,擅自加入了“水晶店”、“藏药店”、白石羌寨的“银饰店”、“牦牛肉店”、“牦牛角梳厂”等5个购物项目,每个店平均50分钟左右。在旅游车进入黄龙之前,陈导游采取恐吓(不服用口服液可能出现严重的高原反应,并援引相关病例)的方式推销“红景天口服液”,成都药店该药售价为48元,陈导游却卖100元一盒。

  草案规定:旅行社安排旅游者在指定场所购物、强迫或者变相强迫购物、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初犯的并处停业整顿;再犯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相关人员的导游证、领队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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