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 卡萨布兰卡会议召开
1943年1月14日,美国总统罗斯福与英国首相丘吉尔于在刚解放的法属摩洛哥的卡萨布兰卡举行了秘密会谈。[详细]
河南电视台采访当事人小新
之间网公益综合 据河南电视台消息,河南省永城市的小新(化名)去年三月与女友筹备婚事,两人婚检当天妻子小叶(化名)被要求做二次检查,但医生给小新的答复是一切正常。随后小新与小叶仍然照常同房,但六月初小叶被疾控中心告知已经确诊为HIV阳性,而且丈夫小新也有感染上的可能性。
疾控中心称,小叶在很久以前就已经感染了艾滋病毒,并且有备案。令小新想不通的是,三月份婚检时,小叶已经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毒,为什么医院当时不把这个结果告知自己,导致悲剧无法挽回。小新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将医院和疾控中心告上法庭,他从法院拿到一份当初婚检时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小叶疑似感染艾滋病毒,并且上面有小新的签名,这表明,小新当时已经知道了这一结果,但小新坚称,自己始终毫不知情。按照律师的说法,如果小叶早就知道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话,应该及时告知丈夫小新。至于医疗和疾控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应该对患者的信息进行保密。
我国《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有义务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第三十九条规定,未经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公开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属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肖像、病史资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断出其具体身份的信息。作为医疗机构,有必要对艾滋患者或感染者的情况保密。小叶对小新隐瞒病情,没有尽到告知义务,这是小叶的不对;但医生是否有义务告知患者或感染者的配偶,这一点在国内还尚属法律空白。
评论员观点
陈广江:“致命隐瞒”背后的防艾制度漏洞
这是一起本不该发生的悲剧。但由于妻子隐瞒、医生说谎,一切已无法挽回。个案背后折射出的是我国防艾的制度性问题,即夫妻一方感染艾滋,另一方该有知情权吗?又该通过何种途径知情?
现实中,夫妻一方感染艾滋,虽然多数人能坦诚告知配偶,但也有人选择隐瞒。比如本案,婚检时妻子已查出感染艾滋病毒,且在疾控中心早有备案,但真相被隐瞒了。妻子的隐瞒,可能出于维护婚姻的目的,而医生的说法是尊重患者隐私,无权告知。那么,患者的隐私权和配偶的知情权究竟孰轻孰重?
无论是《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还是《艾滋病防治条例》,都明确规定了保护患者的隐私权,未经本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公开患者信息。虽然如此,法律法规同时也明确了配偶的知情权。《艾滋病防治条例》规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履行相应义务,其中包括:将感染或者发病的事实及时告知与其有性关系者;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止感染他人。
然而,患者的隐私权和配偶的知情权同样受法律保护,但当二者产生冲突时,法律只规定了患者告知配偶的义务,并未明确医院和疾控中心的告知义务。所以,一旦夫妻一方选择隐瞒,另一方感染的概率大增,即使事后隐瞒者受到惩罚,但悲剧已发生。这是我国防艾控艾工作的制度漏洞。
无论从伦理上说,还是从法理上讲,如果患者的隐瞒可能伤害到配偶的生命安全,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患者的隐私权就要让渡给配偶的生命健康权。目前,云南、广西等省份在地方立法上已经开了先河,如果艾滋病患者或者病毒感染者不主动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人,当地疾控部门有权告知。
鉴于我国防艾的严峻形势,立法层面应正视并及时弥补这一制度漏洞,在保护患者隐私权的同时,也保护好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健康权。
马涤明:艾滋病隐私权不能损害配偶权益
婚检机构在这个问题上是很难“做人”的,明知婚检男女是要结婚的,如不告知另一方,与其将要结婚的准配偶有艾滋病,实际上是在害人;而告知则是违规,被泄露隐私的患者或携带者有可能投诉、追究侵权责任。那么很难说,这个问题上医院有过错。
这件事上,有两个责任者,一个是被查出疑似感染艾滋病的女方,明知自己这种情况,既不告知未婚夫、仍和其结婚,婚后又不采取相应措施,太不道德了。另一个责任者就是艾滋病人隐私保护制度的立法者,没有充分考虑到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保护问题,导致医疗机构、婚检机构难以对利益相关人尽到告知义务。
艾滋病人的隐私必须受到保护,但保护病人隐私,不能以牺牲他人权益、公共利益为代价。艾滋病人的隐私,直接关系到配偶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配偶若无权知道这种隐私,那就是以损害一方的合法权益去保护另一方的隐私;其次,法理逻辑上其实并不存在绝对权利概念,任何权利都只能是相对权利,或叫有限权利,必要时应作合理让渡。
当然,目前对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绝对保护”,立法初衷不可能存在“厚此薄彼”,而是制度不完善的问题。立法机构应该对相关条款进行修缮,以避免因片面保护艾滋病人隐私而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问题。否则,医疗、婚检机构在这种问题上存在无法可依的尴尬。这之前,国家卫计委应在不违反法律原则的前提下,以指导性文件等方式紧急叫停过“绝对保护”原则。
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恶意向配偶和其他利益相关人隐瞒实情,也应被追究法律责任。现行法律中“传播性病罪”条款只针对卖淫嫖娼行为,太过局限,而在艾滋病传播渐增的背景下,相关立法必须与时俱进。
看看其他地区是怎么办的
云南省: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应当将感染艾滋病的事实及时告知其配偶或者性伴侣;如不告知的,其住所地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
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应当将感染状况告知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或者委托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代为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不告知或者不委托告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权告知其配偶或者与其有性关系者,并提供医学指导。
江苏省盐城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病人在得知阳性结果后一个月内必须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并负责促成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到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咨询和检测。因未将自己的感染状况告诉配偶或与其有性关系者,且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则视为故意传播艾滋病,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注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