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3日 中日第三次长沙会战爆发
1941年12月23日,第三次长沙会战爆发。日军投入第3、第6、第40师团、独立混成第9旅团等,共约7万余人。[详细]
2、学术造假:NHK及冯玮的脑残级神逻辑
冯玮文章的主旨很明确,他认为发生南京大屠杀,其主要原因是:第一,日军发现有大量中国军人换上便衣躲藏起来,日军指挥部于是(遂)下令扫荡南京难民区等区域,日军南京扫荡的主要动机和目的是对付“便衣军人”。第二,冯玮以日本陆军省《关于适用国际法规的文件》为依据,认为日军之所以屠杀,是因为日本没有对中国宣战,中日之间没有正式宣战,所以中国战俘无法获得国际法所规定的战俘身份,因此才被日军杀害的。
冯玮抄袭自NHK的这些观点,简直是脑残级神逻辑。
实际上,1907年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并无所谓“国际法规定战争”的具体定义和界定,更没有用是否宣战来规定战争是否发生。相反,公约各缔约国还在前言中共同声明:“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所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而且,《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第2章第4条特别规定:“战俘是处在敌国政府的权力之下,而不是在俘获他们的个人或军队的权力之下”、“他们必须得到人道的待遇”。
该公约《第2编·敌对行为·第1章·伤害敌人的手段、包围和轰击》中,还有诸如第22条:“交战者损害敌人的手段方面,并不拥用无限制的权利”、第23条:“除各专约规定禁止者外,特别禁止:……丙、杀、伤已经放下武器或丧失自卫能力并已无条件投降的敌人”等条款,而这些条款,恰恰就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追诉审判屠城日军的国际法依据。(《南京大屠杀史料集第11册日本军方文件》第111页,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人民出版社2006年11月第1版,《关于陆战法规和习惯的公约(1907年10月18日订于海牙)》,《国际条约集(1872-1916)》第366页,世界知识出版社1986年2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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