薄谷开来减刑 薄谷开来一生最重要的四个方位点透视

2015-12-15 13:15:53 发帖人:天涯倦客1 参与评论(0)人

什么是公示?

减刑案件公示是近两年来规范减刑假释的重要步骤之一。2014年初,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指导意见》(“5号文件”),明确要求严把刑罚执行关。

为了贯彻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精神,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等分别对原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等加以修改,颁行新的规定。

根据最高法院2014年6月1日开始施行的《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减刑、假释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罪犯的个人情况、原判认定的罪名和刑期、罪犯历次减刑情况、执行机关的建议及依据。公示应当写明公示期限和提出意见的方式。公示期限为五日。

与过去规定相比,“应当”意味着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公示的规定更为直接与严格。比如,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减刑假释案件公示规则,2012年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措辞就具有颇多余地:“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一律予以公示。公示地点为罪犯服刑场所的公共区域。有条件的地方,应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只是,此次公布的刘志军等案件,公示期为11月。从公开资料来看,并没有查到当时广泛向社会公布。公布是否仍只是在监区内?公示是否收到不同意见?审理过程又如何?现有公示并没有对这些内容给予详细概述。公示有助于社会监督,从这一角度来看,重大案件的公示仍有待进一步完善。

中央政法委5号文件还明确要求,对于职务犯罪等三类犯罪,除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案件需要一律提前予以公示外,拟提请暂予监外执行的,除病情严重必须立即保外就医的,也应当提前予以公示。同时,减刑、假释裁定书及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一律上网公开。

除了有利于强化监督之外,公示还可能决定案件是否公开审理。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如果“公示期间收到不同意见的”,减刑、假释案件就应当开庭审理。同时,法律还规定了其他应该公开审理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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