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格-25战斗机(MiG-25)是前苏联米高扬设计局研制的高空高速截击歼击机。是世界上第一种速度超过3马赫的战... [详细]
甜甜受伤后,幼儿园表示,孩子走时摔伤的,幼儿园不存在过错。对于孩子受伤后的治疗费,不予赔偿。
为此,王某将甜甜就读的幼儿园告上了汉台区人民法院。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应承担责任。甜甜属于幼儿,无自我保护意识。上学期间,摔跤致身体受伤,幼儿园未对未成年人尽到全面、细致的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该幼儿园向甜甜赔偿医疗费3720。9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160元、残疾赔偿金82936元等共计近9万元,限三十日内付清。
本案受理费1082元,由该幼儿园负担。(汉台区人民法院姜晓玲盛洁)
拍案
“拍案”栏目里每个案例都是真实发生过的。希望通过案例的分析,透过法官与检察官的解读,能使读者学到一些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用法、守法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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