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世纪70年代中期,日本防卫厅开始研制新型主战坦克以满足日本陆上自卫队的需求。起初被称为TK-X主战坦克,... [详细]
在经历了多次的反复后,中国的国家主席制度得以确立,其职权范围亦最终固定下来。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在拥有上述权力的同时,根据“八二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不再拥有原 “五四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两项权力:即召开最高国务会议和统率武装力量的权力。这就在实际上使国家主席从原来的“实权”元首变为“虚位”元首,国家主席只在形式上代表国家,象征国家。但是,在当今中国的政治生活中,由于自1993年以来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中共中央总书记“三位一体”局面的出现,作为国家元首的中国国家主席,已经不再是原来意义的“虚位”元首,而是可以利用其国家主席、党中央总书记及中央军委主席的三重身份对其拥有的职权进行整合运用。这也就在实际上使其拥有了“实权”元首的特征。对于中国元首制度的上述改变,正如江泽民同志在2004年9月所指出的那样:“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这样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对我们这样一个大党、大国来说,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最妥当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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