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坦克是一种苏联二战时代开始的坦克系列,它是以约瑟夫·斯大林的名字命名的。它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德国的虎... [详细]
第二,遵守沿海国指定或规定的海道航行。《公约》第22条规定,沿海国考虑到航行安全认为必要时,可要求行使无害通过其领海权利的外国船舶使用其为管制船舶通过而指定或规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第三,对违反沿海国法规的处置措施。具体为:如果发现有非无害的航行活动,则可要求其停止;如果其依然不停止活动,则可要求其离开领海。
以上为军舰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一般性规定,而军舰在领海内无害通过的争议焦点为:其“是否需要得到沿海国的事先同意或通知”,还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对立和分歧。这是由于《公约》第17条的模糊性和第19条规定的列举性造成的。即《公约》第17条仅规定了所有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第19条没有直接对“无害”作出明确定义,而只对有害活动作出了列举性的规定,从而出现分歧及对立的国家实践。一般来说,海洋大国多强调自由使用论,而发展中国家则多采取事先同意论。这是从各国签署、批准《公约》时的声明,以及联合国法务局海洋法部提供的各国领海法资料中获得的结论。
对于中国来说,《中国领海及毗连区法》(1992年2月25日)第6条第2款规定,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领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第10条规定,外国军用船舶在通过中国领海时,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中国有关主管机关有权令其立即离开领海,对所造成的损失或者损害,船旗国应当负有国际责任。中国在1996年5月15日批准《公约》决定时,就作出了以下声明,即中国重申:《公约》有关领海内无害通过的规定,不妨碍沿海国按其法律规章要求外国军舰通过领海必须事先得到该国许可或通知该国的权利。这些内容均体现了《公约》的原则和精神,是国家保护领海权的意志体现,应该被他国尊重和遵守。
但不可否认的是,由于该制度的模糊性和国家实践的多样性,军舰在领海内的无害通过制度将会是一个新的热点和话题。为此,我们必须积极而慎重地对待,尤其应加强中美双边对话和沟通协调,以增进理解和互信并确保我国在南海的合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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