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惩治官员通奸惨不忍睹:没收作案工具!

2015-10-21 14:21:40 发帖人:星空心雨 参与评论(0)人

《宋刑统》基本上沿袭了唐律的精神,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对官员同样有更高的道德法律要求,犯通奸罪的官员要较百姓罪加一等。

《大明律》规定:“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又据《大明律集解附例》讲,捉奸在床的,“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朱元璋对官员通奸尤为憎恨,因此加大了处罚力度,在唐律的基础上,将“加奸罪一等”改为“加二等”。

《大清律例》基本上承袭明律,通奸者“杖九十”;允许捉奸和痛扁通奸者;官员和自己部下的妻女有奸情,即“官吏奸所部妻女,加凡奸罪二等”。现在没有这规定了,常见一个领导诊出性病,整个单位的女人都慌了神,急着去看病。

不光官员通奸要入罪处罚,就是通奸未遂,也会受到处罚。比如元代规定,官员通奸未遂,要处杖刑并降职处理。甚至,官员调戏良家女子,让人家受到“精神损失”,也一样打板子并降职处分。

一些官员与妇女通奸之后,害怕被处罚,采取将女人纳为其妾的办法来逃避法律的追究。为了杜绝这种情形发生,《唐律疏议》规定:“诸监临之官娶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之,亦如之。”官员及其家属不得在治地纳妾。元代更严,禁止官员与在押犯人的妻妾通婚,甚至与其治下的民女通婚也不许可。

“君之德风,小人之德草,草上之风,必偃。”官员有激浊扬清,带头在道德上以身作则和遵纪守法的义务。不过,想必古人很早就明白了“权力是最好的春药”的道理,所以想方设法杜绝官员以权谋色、权色交易,防止官员通过权力来掠夺“性资源”,对他们有高于常人的要求,委实很有必要。但是,权力这副春药还是经常地起作用,所以官员还是经常“下半身不遂”,管不好自己的小弟,通奸之事历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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