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虐童案:养母称证据突袭 生母称我养不起

2015-09-30 08:16:31 发帖人:天涯倦客1 参与评论(0)人

专家说法 收养前已有子女收养关系属无效

李征琴和丈夫各有子女,且用一张无子女证明收养了孩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此,北京明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戚连峰认为,我国《收养法》中规定,收养人的前提条件就是无子女,但根据案情来看,李征琴夫妇显然不符合此项规定。另外,在夫妻双方均另有子女的情况下,李征琴仍然继续收养,其行为不符合法定收养条件。

根据民政部《收养子女办法》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戚连峰律师认为,即使李征琴的无子女证明并非伪造,但其事实上不符合收养条件,法院在判决时也将认定其收养关系属于无效。根据《收养法》,收养行为被法院确认无效的,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

法院或将直接判决剥夺养母监护权

戚连峰分析,从案情来看,李征琴收养孩子多年,已成既定事实,虽然并无收养关系,但已经形成了一种监护权利和义务。此案中,李征琴涉嫌故意伤害孩子,因此法院判决时将会直接剥夺其监护的权利。

其次,虽然9岁涉案儿童有意愿由李征琴继续收养教育,但根据民法相关规定,9岁的孩子是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的,对事物也没有一定的认知力,因此法院是不会考虑孩子个人的意愿。而其生父母希望李征琴继续抚养,将更不会实现,因为如果李征琴构成犯罪,将会被剥夺其对该儿童的抚养权。

至于将来由谁来继续抚养9岁儿童的问题,戚连峰律师介绍,根据相关规定,司法机关剥夺了李征琴的监护权后,由9岁儿童的法定近亲属案找顺序抚养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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