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美援朝战争第五次战役作战图抗美援朝战争第五次战役 中国人民志愿军和朝鲜人民军一起于1951年 4月22日~... [详细]
2010年新标准比以前用“射击干燥松木板法”所确定的枪支标准,杀伤力只有原来的十分之一左右。这一剧烈的变化,大大地降低了刑法上的枪支杀伤力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直接表现为枪支犯罪的入罪门槛大大降低,近几年涉枪犯罪数量剧增。原因也很简单,按2010年新标,许多仿真枪甚至玩具枪就可能被认定为真枪。所以这一标准是否合理,是有很大疑问的。就算标准合理,也超过民众认识范围,往往莫名其妙就犯罪
且不谈1.8焦耳比动能这个能对眼睛造成轻伤的枪支认定标准是否合理,问题还在于,即使这个标准合理,也太容易超出民众认识范围,莫名奇妙就涉嫌犯罪。毕竟,人们对枪的普遍认知,还是那种以火药作为动力,能够对人体造成严重伤害的武器。而大多以压缩空气为动力的仿真枪,人们一般不会当作是真枪。
2010《规定》作为一个适用刑法的解释,应当以一般民众的理解能力作为出发点,不能脱离一般民众的理解力去解释法律。日本学者西原春夫认为,应当把国民的预测可能性作为确定扩张解释合理限度的基准,而不能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如果把国家维持治安的必要性作为基准,就会发生无穷尽地剥夺国民行动自由的危险。多数人无法预料得到持有的仿真枪、玩具枪会被当作真枪,那么这个解释就是类推解释,以此给人定罪是有问题的。
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要求和法律文本在客观上无法达到确定性,为法官的法律解释留下了余地。法律在形式上是理性的,在逻辑上也较为严密,但却不可能将社会生活情形囊括其中,使得法律的确定性永远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因此,法官是需要发挥主观能动性,而不机械套用法律条文的——上述说法按理说很正确,但违背了我国一贯的司法说教,因为怕这种说法会让法官的意志超过条文,自行“造法”,因此司法系统一直要求“严格依法办案”。
但从这些涉枪案件就可以看出,至少在这个问题上,机械理解法律是有极大问题的,甚至会造成极大的冤屈。试想想,当大家脱掉警服、检察官制服、法袍以百姓的身份回到家中时,如果孩子的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给孙子女从小商品市场买了几把塑料玩具枪,就有可能涉嫌严重的枪支犯罪?这显然已不是我们通过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所意图追求的公共安全,既不利于社会的和谐,也违背法治之追求社会大众福祉的初衷。
欢迎注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