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城岘石长里战斗是于1950年12月至1951年1月,在抗美援朝战争的第三次战役中,中国人民志愿军第42军一部在... [详细]
从救助人是否具有法定义务看,“好撒玛利亚人法”分为两类。
第一类规定对受害者进行救助是公民义务,除非救助人的介入对他自己或第三人形成危险,或有不进行救助的其他合法原因。比如,加拿大魁北克省规定,在没有风险和危险的情况下,公民如果不做出救助行为,就要受到法律惩罚。同时,这些地方也制定了相关政策,对救助者因救助行为受伤以及财产受损进行补偿。
新娘跪地救人
第二类强调政府在此类救助行为中的绝对化责任,不鼓励公民自发救助。比如,认为在公共汽车上抓小偷或制止正在实施中的犯罪行为是政府和警察的职责,公民没有必要承担其中的风险。如果公民有类似自发的行为,可以免除其某些责任,但不予奖励。
关于“见死不救”入罪的问题,在美国的一些州明确规定,不救助处于危难中的陌生人构成犯罪。在大陆法系国家,继1845年俄国刑法典之后,意大利、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芬兰等国都规定了类似条款。20世纪以来,规定该罪的刑法典逐渐增多,至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包括一些社会主义国家在内的很多欧洲国家都规定了见危不助罪。
完善我国的“见义勇为”法制
我国一直没有出台有关见义勇为的全国性法律规范,尽管一些省市制定了《见义勇为条例》,但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免除或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等均未涉及,对见义勇为者的补偿和奖励也过于模糊,没有具体标准。法律的缺位导致很多人在遇到需要救助的事件时常常“该出手时不出手”。现实中,有人倒在路上无人施救已很普遍,施救者被讹诈的现象屡见不鲜。
我国目前亟需“中国版好撒玛利亚人法”,以免让“见死不救”“英雄流血又流泪”的事情再在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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