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城岘石长里战斗是于1950年12月至1951年1月,在抗美援朝战争的第三次战役中,中国人民志愿军第42军一部在... [详细]
“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见义勇为者
古典英美法拒绝把道德义务转化为法律义务,认为给予他人无偿救助是“多管闲事”。但是,由于见义勇为者不能得到保护的事件越来越多,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反思。1959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制定了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玛利亚人法”。
新娘跪地救人
该法在立法之初主要是免除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后来又将“见死不救”行为入罪。“好撒玛利亚人法”保护的对象是行善人,但在有些情况下对某些主体并不适用,比如因职务原因产生救助义务的人、加害人对受害人、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相关义务人。
不过,警察、消防员、医生在非上班时间或虽在上班时间但不属自己职责范围的救助行为,应适用该法。
目前大多数国家还对该法的适用规定了限制条件,例如在2005年美国明尼苏达州颁布的法律中,行善人免责的条件如下:(1)必须是在紧急状态下对遭受严重身体伤害的人或者处于即刻到来的危险中的人进行救助;(2)此种救助须为无偿,即没有从救助行为中获得报酬或者不期望从中获得报酬;(3)施救者不具有法定或约定的救助义务;(4)是合理救助的行为;(5)施救者处于诚信的主观状态中,即出于善良的目的、对于现有状况的合理注意等;(6)不违背被救助者的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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