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国民党抗战老兵的优抚政策

2015-09-01 11:58:40 发帖人:亦非 参与评论(0)人

1984年,陕西省民政厅专门就“国民党军队抗日致残官兵可否按残废军人给予抚恤优待”请示民政部。对此,民政部的回函称:“对于确系对日作战负伤致残,残废后无重大民愤,本人主动提出申请并有可靠证明的,可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查批准,按有关革命残废军人的规定评残发证并给予抚恤优待。”

2005年,抗日战争胜利60周年,中国政府给每一位参加过抗日战争的老兵颁发纪念章。

2013年7月3日,民政部发表声明,指出将符合条件的原国民党抗战老兵纳入相应保障范围,抗战老兵享受优先优惠进入敬老院、福利院等待遇;中国政府支持、鼓励、引导社会组织,通过社会捐助等适当形式,对抗战老兵进行帮扶救助;建议当地党委、政府对抗战老兵在政治上、生活上予以关心和照顾。

(本文参考资料:人民网、新华网等相关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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