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民国三十三年)10月至12月,在晋察冀1944年秋冬季攻势战役中,中国八路军晋察冀军区所厉冀中军区部... [详细]
据媒体报道 天津大爆炸事故责任企业天津国际物流公司高管或因涉嫌非法存储危险物质罪,被判处死刑。涉事的有关部门和领导已有多人被公安和检察机关采取强制刑事措施。
瑞海高管涉“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 最高判死刑
天津爆炸后的惨状
天津爆炸责任企业瑞海国际
根据《刑法》第134条,重大责任事故罪是指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犯本罪者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则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1989年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指出,致1人以上死亡的、致3人以上重伤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或者经济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工作受到重大损害的均属重大责任事故罪。
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则在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中提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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