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民国二十九年)4月至5月,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八路军晋察冀军区所属冀中军区部队在河北省中部地区粉... [详细]
究竟有无犯罪事实 是否存在他杀可能
自杀还是他杀 警方判断推理和判断委实让人不解
家属和公众关注的重点以及警方需要回应的关键点都在于究竟有没有犯罪事实,即是否存在他杀可能。警方不能用无法证实、仅凭推测的自杀,去倒推不存在他杀。
年仅24岁的阜阳女子,今年7月初被发现在山东高密的出租屋内死亡,身上共有7处刀伤,其中脖子上的5处刀伤为致命伤。经过尸检,当地警方给出的结果是“自杀,不予立案”。8月23日,高密市公安局透露,山东省公安厅介入调查该事件,二次鉴定结果依然认定“自杀,不予立案”。
女子在出租屋非正常死亡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关注。在这个背景下,警方作出与多数人依据生活常理所推测结论大相径庭的鉴定结果,坚持不予立案决定,显然需要承担较大的舆论压力。
对于事态发展,我们不宜对警方作“有罪推定”,轻易判断他们是在故意不予立案,甚至认为他们是因为不能破案,才不破不立。而另一方面,警方也有必要给出更有说服力的理由。因为澄清质疑是所有公权力行使者的必要义务。
从理论上讲,非正常死亡只有自杀和他杀两种排他性可能。从逻辑上说,如果证明了自杀,就自然排除了他杀。这或许正是警方极力证明死者自杀的原因。所有调查都只能面向过去,在这起离奇死亡事件中,即便死者确实自杀身亡,警方也难以还原出完整的“真相”。正因此,警方陷入了逻辑起点错误,只能用“很有可能”“经推测,应该就是”等不确定表述来回应家属疑问与公众质疑。如此回应只能让各方更加疑虑,只能越描越黑,最终失去人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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