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民国二十九年)4月至5月,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八路军晋察冀军区所属冀中军区部队在河北省中部地区粉...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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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丁金坤:天津危险品监管者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
如此不合理的布局 是谁的责任
隔这么远都成这样 难道还叫没问题
对天津港爆炸事故处罚认定,上海律师丁金坤认为,从刑法上来说,如果排除人为的放火(罪)、失火(罪),则最有可能涉嫌危险物品肇事罪,即刑法第136条“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次,有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即刑法第134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同时,当地的危险品监管机关人员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罪,如果在其中还有不当利益输送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受贿罪、玩忽职守两罪并罚。失察、失职的天津各级地方行政官员,亦应当依法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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