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0年(民国二十九年)4月至5月,在抗日战争中,中国八路军晋察冀军区所属冀中军区部队在河北省中部地区粉... [详细]
危险物品肇事罪刑期应提高
国务院调查组成立 彻查责任人
爆炸造成的巨大损失
危险物品肇事罪在现行刑法第136条中有规定,可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并没有涉及。刑法第136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委员们认为,8月12日,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损失极其惨烈,后果极为严重。如果按现行刑法来处理,最高三到七年的处罚,则太轻了。
沈跃跃副委员长强调,应对危险物品肇事罪加大处罚力度。“如果法律能够对这方面的违法犯罪加大处罚力度,既对社会有个交待,也能够警示和预防这方面的犯罪。”沈春耀委员也呼吁加大处罚力度,提高刑期。同时,对负有监管职责的人也要依法追责。只有加大处罚力度,才会对后人、他人产生较好的警示意义。
欢迎注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