暖水街战斗是1943年(民国三十二年)11月,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的常德会战中,中国第6战区第10集团军在湖北... [详细]
嫖宿幼女罪刑责重于强奸罪 区别打击是立法技术需要?
保留嫖宿幼女罪 保护未成年女性
未成年女性有性行为支配权?
还有更多知名人士站在“废除论”一边,有媒体细心梳理并搜集了相关名单。但问题并不在于有多少人支持废除嫖宿幼女罪,而在于有哪些人反对废除这一罪名,且其反对理由能使废除该罪名的立法建言在长达7年时间里原地踏步。
争论的焦点之一,在于“保留论”者认为嫖宿幼女罪的刑责还重于强奸罪,废除了岂非放纵犯罪。其依据在于嫖宿幼女罪的最低刑期是5年,而强奸罪的最低刑期只有3年。持此观点者完全漠视了强奸罪的罚则区分基本刑和加重刑,基本刑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情节严重的,应处加重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刑法又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罪论,从重处罚”。综合看,奸淫幼女的刑罚较之嫖宿幼女,要重得多。
另一个争论焦点在于,“嫖娼毕竟不同于强奸”,区别打击是立法技术的需要。这种专业分析在刑法界得到了不少支持。但“嫖宿幼女罪”的成立,等于确认了未满14周岁的幼女也拥有性行为的支配权,同时也相当于将被“嫖宿”的、未满14周岁的幼女视同为妓女。这种将幼女标签化成为反“废除论”者所谓的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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