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4年(民国三十三年)9月,在抗日战争中,八路军太岳、太行军区部队在山西省青城、浮山地区对国民党顽军... [详细]
一种看法认为,黄克功无视红军纪律,违反革命政府的法令,以残忍手段,枪杀革命同志,为严肃军纪,挽回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应予以枪毙。持这种看法的人最多,尤其是一些从各地来到延安的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原红二四方面军的人也持这种观点。
第二种看法认为,黄克功是参加革命多年的老资格红军干部,并有赫赫战功,正是用人之际,可让他在抗日战场上赎罪。持这种观点的多是红一方面军的干部战士。少数高级干部也持这种观点。
第三种看法认为,事出有因,是刘茜先主动追求的黄,而后又想甩掉黄,玩弄了黄的感情,是资产阶级小姐瞧不起老革命的表现。因此主张对黄克功给予一定的处罚,降职到前线带兵打仗去。持这种观点的多是多年来和黄克功同生共死的老井岗战士,一些抗大干部也是这种看法,甚至有不少知道内情的女同志也是持这种看法,比如当时毛泽东的妻子贺子珍。
黄克功几次上书边区高等法院和毛主席,他说:“我十五岁参加红军,在革命队伍中什么都干过,打土豪,分田地,翻雪山,过草地……去年,在山西,我带一营人消灭敌人一个团……请求念我十年艰苦奋斗,一贯忠于党的路线,恕我犯罪一时,留我一条生命,以便将来为党尽最后一点忠。”
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代院长雷经天便把黄克功的信转给了毛泽东,借以探寻毛泽东的态度。毛泽东主席在接到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转呈的黄克功的信后,于10月10日复信雷经天,指出:“黄克功过去斗争历史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都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党,无以教育红军,无以教育革命者,并无以教育一个普通的人。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与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的人,也因为他是一个入党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战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请你在公审会上,当着黄克功及到会群众,除宣布法庭判决外,并宣布我这封信。对刘茜同志之家属,应给以安慰与抚恤。”
就这样,陕甘宁边区最高法院遂于11日组织公审黄克功枪杀刘茜案,判处黄克功死刑,立即执行。当日黄克功被处决。
中共中央从黄克功事件中汲取了教训,各级政治部门开始对老红军干部个人问题开始比较重视,出现矛盾时也能注意及时化解;延安就再有没有出现这种恶性案件。
欢迎注册微信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