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5年(民国三十四年)4月,中国八路军冀鲁豫军区部队在河南省南乐县城及其周围地区对日军及伪东亚同盟自... [详细]
从1931年—1945年,中日战争进行了十四年。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中国才对日本宣战,而迄至战争结束,日本对中国都是“战而不宣”。之所以会有这种怪状的发生,是因宣战与否,牵扯甚广,须多番考量。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中日两国都不想扩大战事,在名义上还是力图通过谈判,恢复和平,不存在宣战的问题。1937年淞沪会战期间,日本在讨论“是否有必要宣战”后,也只是将“华北事变”改称“中国事变”,不承认与中国爆发战争。随后1938年1月,发表了被广田弘毅称为“甚至比宣战更为强硬”的“第一次近卫声明”,宣称日本“帝国今后不以国民政府为对手”。两国断交。
日本是否对华宣战,事关中国抗战战略,国民政府给予极大关注。如1938年2月,国民政府开始讨论“日本如对华宣战,我之对策应如何”;1940年2月,则推测“在美国禁运政策实行之后,敌政府考虑对华宣战,为当然之举”。出乎国民政府意料的是,日本竟始终没有宣战。
如此一来,日本在中国的行动即可免受国际法的约束,如宋美龄在《不宣而战之战争可以肆无忌惮》一文中说,“日本方今以种种事实证明,不宣而战之战争,如何可以征服弱国,如何可以毋须遵守束缚正式战争之种种国际公法,因此而尽量利用之。”譬如日军在战场上抓获的中国士兵,即不被当作战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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