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三野战军 第三野战军,是解放战争时期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力部队之一。它是由抗日战争时... [详细]
经过近一天的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审判长、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甘正良宣布,中共四川省委原副书记李春城被控受贿、滥用职权案一审休庭。合议庭将依法择期宣判。
湖北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1999年至年,被告人李春城利用其担任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中共泸州市委书记、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四川省委常委、中共成都市委书记、中共四川省委副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土地开发、工程承揽等事项上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另案处理)等人非法收受4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979.7597万元。2001年9月至2011年7月,李春城担任成都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成都市委书记期间,在周永康(另案处理)的授意下,违反相关规定,为他人谋取不当利益提供帮助,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对李春城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了相关书证、物证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为他人谋利和收受贿赂之间的关联性、被告人在滥用职权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与作用,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等方面,就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了各自的意见。
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指出,上述证据经过当庭举证、质证,充分证明起诉书指控的被告人李春城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依法应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同时,李春城如实供述受贿的犯罪事实、主动交代滥用职权部分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受贿犯罪赃款赃物大部分已追缴,并有立功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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