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安部副部长:境外不断加大对我间谍情报活动力度

2015-02-12 16:23:57 发帖人:斜阳梦思 参与评论()人

二、深入领会精神实质,全面准确把握反间谍法的原则要求

反间谍法共设置了“总则”、“国家安全机关在反间谍工作中的职权”、“公民和组织的义务和权利”、“法律责任”及“附则”5个章节40个条款。这部法律总结了我们以往反间谍斗争的历史经验,注意了法律的传承与衔接,又适应新的历史条件,增加了新的内容规范。在赋予国家安全机关必要职权的同时,又严格规范了行使权力的要求,强化了对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保障。在强调发挥国家安全专门机关职能作用的同时,又强调了发动和依靠社会各界人民群众共同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既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明确的原则要求,又严格界定了具体行为和政策界线,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是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锐利武器和坚强保障。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要全面准确,特别是要吃透立法的指导思想,从法治精神的本质上加以理解和掌握。贯彻实施反间谍法,重点要学习掌握和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反间谍法第一章第二条规定,反间谍工作必须坚持中央统一领导。这是一条根本性的规定。反间谍斗争是中央事权,必须在中央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中央的统一领导,本质上就是坚持党的领导。我们国家的反间谍斗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有机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反间谍斗争最本质的要求。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够保证反间谍斗争正确的方向,沿着健康的轨道发展,不断提高斗争能力和水平,战胜隐蔽战线各种强大对手,取得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谍强大的人民防线,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作出应有贡献。坚持党的领导,是深入开展反间谍斗争最根本的原则。

二是要坚持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这是开展反间谍斗争的根本方法和优良传统。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开展活动突出的特点,就是公开掩护秘密、合法掩护非法。我们与境外间谍情报机关斗争,也必须针锋相对地使用公开和秘密两种方式和手段。该公则公、该密则密,公密结合开展工作。宣传教育、管理执法、打击处理等等都需要依法公开进行,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预警防范、减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挤压非法活动的空间。反间谍斗争需由国家安全专门机关开展的专门工作,需要秘密进行,这样才能及时有效发现隐蔽敌人的秘密非法活动,及时有效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公开工作与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将二者结合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才能够最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活动有着高度的专业性,必须有高水平的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才能予以及时发现和有效的防范打击。同时,只靠专门机关的专门工作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要发动和依靠人民群众,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线。有了人民群众的支持,我们才能及时发现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动向和线索,才能及时获取和掌握隐蔽敌人各种非法活动的证据,才能有效采取各项措施制止和打击隐蔽敌人各种非法破坏活动,才能有效地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亿万人民群众的自觉行动,是国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结合、专群结合,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是我们隐蔽战线反奸防谍的有效法宝。我们一定要发扬光大这一优良传统,在新的形势下取得新的发展。

三是要坚持积极防御。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根本目的是要保卫我们国家的安全利益。我们一定要采取坚决的措施,绝不允许任何国家、政治势力对我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但也绝不对别的国家进行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因为我们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是我们国家的性质决定的。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防御。这也是我们国家反间谍斗争的正义性所在。为了有效的防御,我们要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各种敌情动向,及时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防御是积极的防御而不是消极的防御,这样才能够掌握斗争的主动权。积极防御是反间谍斗争的重要方针。

四是要坚持依法惩治。对境外间谍情报机关的各种渗透、颠覆、破坏活动,我们一定要坚持依法惩治的原则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法办事,我们才能稳准狠地打击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才能准确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切实保障人权、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合法权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务改革开放的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切实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坚决维护国家安全利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决定指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反间谍法为我们开展反间谍斗争提供了强大的法律武器。贯彻实施好反间谍法,一定会更加有效地推动反间谍斗争深入发展。我们一定要在贯彻实施上狠下功夫,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国家安全等专门机关肩负着重要责任。专门机关是执法主体,专门工作是主要的方式和手段。专门机关一定要本着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好法律所赋予的崇高职责。在开展专门工作的过程中,反间谍法赋予了专门机关必要的执法权力,专门机关一定要按照总体国家安全观的要求,执法为民,依法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但严格遵守实体性规定,而且严格遵守程序性要求,绝不允许以权谋私、滥用职权。要在尖锐复杂的反间谍斗争中,坚决执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力和各项要求,真正使各种危害国家安全利益的间谍活动得到有效的制止和惩治,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护,使对外开放、正常交往得到切实保障。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每一个公民都负有重要的责任。反间谍法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的各项权利,也明确规定了公民在维护国家安全、反奸防谍斗争中应尽的义务。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法律还规定,公民应支持配合反间谍工作、保守国家和反间谍工作秘密,自觉与各种危害国家安全的非法活动作斗争。这些规定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应尽的不可推卸的义务,每个公民都应当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崇高责任,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公民在履行自己责任义务的同时,就会得到法律的保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与每一个公民的利益是完全一致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公民的权利和利益也就从根本上得到了保障。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反间谍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及各企业事业组织,都有防范、制止间谍行为,维护国家安全的义务”。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都要从维护国家安全利益的大局出发,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动员组织本单位人员防范制止间谍行为,支持专门机关开展专门工作。这是法律的要求,是不可推卸的责任。机关、团体和其他组织绝不能因局部或部门利益影响反间谍斗争的开展。否则,不仅危害国家安全利益,而且将对局部或部门利益构成根本的危害,也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只有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才能形成反奸防谍的天罗地网,才能使国家安全利益得到切实有效的维护。

贯彻实施反间谍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们要以总体国家安全观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重要决定要求,不断总结经验,不断积极探索,不断完善各项措施,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使反间谍法真正落到实处,使反间谍斗争不断深入发展,使国家安全利益切实得到保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做出积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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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史今日

2月12日 北洋水师向日本联合舰队投降

1895年2月12日,洋员马格禄等人盗用已自杀殉国的北洋水师提督丁汝昌的名义起草投降书,送至日本舰队旗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