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我国腐败分子向境外转移资产的途径及监测方法研究》列举了腐败分子资产转移的办法,包括利用地下钱庄转移;企业管理层与境外公司通过“高进低出”或者“应收账款”等方式,将国内企业的资产掏空,转移企业资产;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额消费或提现来实现资金向境外转移等。
河南省政府设在香港的“窗口公司”河南豫港公司原董事长程三昌,出逃前利用关系在境外开设办事处或分公司,通过各种途径转往国外的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2001年5月,程三昌从香港不辞而别,携巨款和情妇定居新西兰。
央行报告还指出:“近年破获的贪腐大案显示,通过在海外的特定关系人转移资金成为贪污腐败分子转移资金的新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是“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
实际上,很多外逃贪官在出逃前,已经是“裸官”,有些官员甚至在位时就已经获得了别国的永居身份。
如2002年外逃美国的河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出逃之前妻女早已定居美国。2004年出逃澳大利亚的河南高速公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童言白,妻儿也早已移民澳大利亚。
“在技术层面上来讲,这并非不可行。”受访的旅行社老板表示,有些政府官员兼任企业顾问和董事会成员,不以政府官员的身份去做移民申请,或者由妻子等直系亲属做主申请人,自己做副申请人,只需要提供一些相对简单的材料,移民国主要调查主申请人,对副申请人调查得不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