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西方民主制度,不仅包括“民主”的因素,还包括“宪政”的因素。“宪政”的核心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人民自由和权利,它认为,强大的公共权力总是无可避免地侵害人民利益,必须对之加以适当的限制,这将导致一个有限政府;“民主”的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它主张多数人统治,建立一个无限政府。很显然,“宪政”和“民主”的政治主张有对立的一面。另一方面,两者追求的最终目标却是高度一致的,都是要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在现代民主制度下,“宪政”和“民主”的积极因素都能够充分发挥,并同时避免了各自的不利因素。比如,广泛的选举投票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民主权的“民主”原则,三权分立的“宪政”安排则约束了政府权力,防止了权力的滥用。
希特勒从民主走向独裁的转折点是《授权法案》的通过。该法案使希特勒政府获得立法权,也意味着《魏玛宪法》中设定的权力制衡机制遭到了破坏。其实,宪法的失效并非始自希特勒。在魏玛德国后期,政府就频频绕开国会,使用紧急命令权。如希特勒的前三任总理都没有经过国会授权,而是由总统以紧急命令权任命的。根据《魏玛宪法》,总统有权任免总理和文武官员,可以解散国会并宣布重新进行大选,有权发布紧急命令停止宪法。本来,国会也有权弹劾总统和政府官员,但总统紧急命令权的行使,导致政府权力不断扩张,国会的权力被逐渐削弱,打破了国会与总统之间的权力平衡。更加糟糕的是,比例代表和选举名单制进一步造成了无数分裂的小党派,国会内无法形成一个稳定而强大多数派来牵制总统的权力。魏玛共和国存在14年,政府更换了18届,平均每届政府的存在时间不足一年。希特勒走上独裁道路,只是因为他更加出色地利用了宪法上的漏洞,享受了不受制约的权力。
宪政的核心是权力的分割与制衡。以英国、美国、法国为代表,大体有三种权力制衡模式。每一种制衡模式,都设计了一套防范行政权做大机制。英国首相的权力不仅受到议会制约,还要在两党轮替的机制中,接受在野党及其影子内阁竞争。法国总统拥有类似美国总统的权力,甚至可以解散议会,并在特别情况下直接主持内阁,但议会不仅可以弹劾总统,还拥有倒阁权。美国是一个典型的三权分立国家,国会有权弹劾总统,或以2/3多数票通过总统否决的法律,大法官的最高审判权也可以审查总统及其政府的行政行为。
“直接选举”符合人民主权原则,能够更充分、更直接地体现民意。由于受到强大民意的支持,行政长官能够更加刚毅、果敢地施政和治理。但人民很容易在冲动的情况下做出非理性的决定,从而做出错误的选择。公元前427年,雅典人镇压了米提利亚暴动,公民大会决定处死米提利亚所有男人,把妇女孩子卖为奴隶。公元前408年,雅典海军在小亚细亚海岸战胜了斯巴达舰队,但领导这次战役的10位将军却因为没有及时埋葬阵亡将士的尸体受到了审判,其中6人被判处死。事情过后,雅典人为这些错误的决定懊恼不已。20世纪,希特勒及其纳粹党借助人民对经济危机的恐惧,通过全民直选的方式攫取政权,给世界人民带来深重的灾难。为了过滤民众意见中的非理性成分,很多国家在国家元首一级的选举中,都采用了“间接选举”的方式,如美国、德国、法国、加拿大、日本等均是如此。
崔永元朝鲜七日游得出惊人结论 震惊中央高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