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以“从重从快”为办案方针的司法运动,对当时的法律做出了颠覆性改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并对后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安抚民意”
处决朱国华前,天津市高级法院发布了《致全市人民的公开信》,称朱国华等人的“罪恶行为令人发指,民愤极大,证据确凿。”
在被处决前三天,1983年9月21日,天津市高级法院派员来朱国华所在的单位组织了一次座谈,提出了一个问题:朱国华是如何走上犯罪道路的?
陈光中回忆,参加座谈的人说,朱国华是一个挺不错的孩子,要求进步,工作积极,还入了团,但不久就开始走下坡路。“后来被推荐上大学,从量变到质变,发生了急剧的变化。”与会者称,由于领导无力,纪律松弛,使得朱国华罪恶思想恶性膨胀,走上犯罪道路。“除了内因作用,外界环境影响是不可否认的。”还有人称,“单位对朱国华关怀备至,只有照顾,没有管教,难怪越走越远。”
“民愤”是当时判案的重要依据。处决朱国华前,天津市高级法院发布了《致全市人民的公开信》,称朱国华等人的“罪恶行为令人发指,民愤极大,证据确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