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以“从重从快”为办案方针的司法运动,对当时的法律做出了颠覆性改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并对后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判决书多次提及朱国华的强奸行为。比如判决书称,1979年夏,朱国华经举办家庭舞会与两名女性崔某、张某相识,尔后与刘增祐将两人骗至朱国华家,朱国华将崔强奸,强奸得以完成是“以给调动工作相要挟”。刘增祐在朱家以堵嘴等暴力手段将张某强奸。
判决书称,1980年夏,朱国华还先后以交朋友、调动工作等欺骗手段,将女青年张某、刘某、张某某骗至家中强奸。
判决书还称,在1978年至1980年间,朱国华还先后将女青年赵某、马某、白某、王某骗至家中企图强奸,均因被骗女青年极力反抗未得逞。
除了“强奸”一词外,判决书还用一系列宽泛的词语来描述朱国华的行为,如“玩弄”、“猥亵”、“奸污”等。例如判决书称,截至1982年4月,朱国华还先后玩弄、奸污了女青年周某等7人,猥亵高某等6人。
朱国华案中一名女性被告人为李瑞,被控告时43岁,为河北省中捷友谊农场第四服装厂聘请的服装设计师。判决书称李瑞在1981年间先后与多名男性“乱搞两性关系”。其被以流氓罪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称,除李瑞外,朱国华等9名被告人共强奸妇女15人,强奸未遂7人,玩弄奸污妇女21人,猥亵妇女26人,拦截妇女17人,共计86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