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场以“从重从快”为办案方针的司法运动,对当时的法律做出了颠覆性改变,“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一种国家治理方式”,并对后来的司法实践产生了深远影响。
1982年10月30日,陈光中在天津宁园畅观楼二楼吃饭时,看到朱国华同一个陌生人进餐。饭后几分钟,朱国华就被天津市公安和平分局的几个警察带走了。他走得匆忙,一辆刚买的“永久”牌自行车扔在了机关门口。
判决书
朱国华等9名被告人共强奸妇女15人,强奸未遂7人,玩弄奸污妇女21人,猥亵妇女26人,拦截妇女17人,共计86人。
1983年9月18日,朱国华等六人被判处死刑。
大图
判决书上写着:朱国华,25岁,天津铁路分局自动化指挥部办公室技术员。同案主犯刘增祐,28岁,天津市排水管理处基建队工人。另一名主犯郑爱民,30岁,天津市工业用呢厂工人。
判决书描述,朱国华自1978年以来与刘增祐、郑爱民等,利用举办家庭舞会,播放黄色歌曲、看裸体画报和黄色录像、请吃饭、搞对象、交朋友、找工作、调动工作、扣压物品、揭露隐私或由同伙拦截等手段,“勾引、诱骗、笼络、控制、要挟女青年,大肆进行流氓、强奸犯罪活动。他们还将自己玩弄、蹂躏的女青年,互相转让,使受害人继续受害,从而形成以朱国华为首的流氓犯罪团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