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们或是支付宝贵的青春,或是抛弃原本幸福的家庭,将自己投资给一个前途不明的政客。
对照41名样本高官,他们的妻子年龄相仿,但从事的工作多为辅助性的文秘、离退办等清水单位的闲散职务。对应于高官们的学历与出身,这些妇人多数为他们“落难”时相识,还有农家妇女,一起走过数十年,已无分家可能。
另一位高官夫人告诉记者,她为人活络圆通,在年轻时拥有男人一般的刚强性格。在那些并太愉快的年代里,她在丈夫身后始终一如既往地支持着,在丈夫勾心斗角于官场的日子里,更是发挥着无与伦比的作用,用独有的智慧和魅力出谋划策、冲锋陷阵,甚至博得了“外交夫人”的美誉。但针对丈夫的情妇,她既不能举报,又无法离婚,移居国外成了最合适的选择。
在缺乏社会监督的环境下,个别官员手中的权力仿佛有了磁性,沾亲带故者都能受到权力磁场的磁化,分享特权的实惠。而“阳光法案”的实施,已显得迫在眉睫。
三令五申司空见惯,但收效甚微。如1995年中办、国办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2001年6月中组部、中纪委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但这些制度仅限于规章,而且无论从内容上还是执行力度上,都与国际通行的“阳光法案”差之甚远,实效也微乎其微。
在中国转型期复杂的社会环境中,权力寻租极易通过裙带路径扩张,制度疏漏还相当严重。纵观41名高官的“情妇门”现象,即是明证。这些官员一路扶摇升迁,尾随其至少10年的情妇们亦雨露均沾,足见申报规章在此形同虚设。
“阳光法案”是世界各国采用的最广泛的反腐手段之一,已在90多个国家实施。中国业已加入的《联合国反腐公约》,明确规定“各缔约国应当考虑根据本国法律对有关公职人员确立有效的财产申报制度”。以此观之,中国尽快实施“阳光法案”,不仅是自身法治建设之急务,也是不容推卸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