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则需要制定严格的规则,否则滥用枪支弹药会引发严重的社会问题。
为了严防此类事件发生,公安部在2003年出台了“五条禁令”,对公安民警行为进行严格约束。禁令中还特别规定:民警违反规定使用枪支致人死亡,或者持枪犯罪的,对所在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予以撤职;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上一级单位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引咎辞职或者予以撤职。
于是,为了避免“出事”,有的领导对用枪问题就更加谨慎小心,并制定了极为繁琐的持枪申请制度,很多地方把枪集中到县级公安机关统一保存,遇到紧急情况,派出所、刑警队要逐级上报到分管局长,得到批准才能领枪。警界称之为 “刀枪入库、马放南山”。这种过分谨慎的后果是,干警处置案件的时候,往往手无寸铁。
2006年广东省江门市发生的一起特大凶杀案中,两名派出所民警接到报警到达现场与凶犯对峙,因为没枪,只能返回派出所取。
在2011年泰安“1。04”持枪杀人案中牺牲了 3 位民警和 1 位协勤就是惨痛的教训。事后经警方证实,参与调查和追堵的警员均未携带枪支。
什么时候可以开枪更让民警头疼,开还是不开,始终是警察讨论的热门话题。2006年5月,在一辆从大连开出的列车上,两名乘警虽然有枪,但怕开枪伤及无辜,最终与歹徒搏斗至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