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次的扣押将很可能给强掳劳工的索赔诉讼增势。由于这是中国法院首次对日本企业强制执行判决,所以影响很大。
1936年6月、10月,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与陈顺通创立的中国中威轮船公司在上海相继签订合同,租用中威公司6000余吨的“顺丰”和5000余吨的“新太平”两艘轮船12个月。次年,日本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的租船合同已经期满,“顺丰”与“新太平”两轮却下落不明。
1939年春,陈顺通赴日找到大同海运株式会社,要求对方给予解释。1940年9月,大同海运株式会社给中威公司复函,称两艘轮船于1937年8月被日本海军在海上“依法捕获”,日本政府在取得两轮的所有权后,又将两轮返租于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大同海运株式会社因此还一直向日本政府交纳租金。
1947年,陈顺通通过战胜国方面渠道获知,“新太平”号已于1938年在日本北海道触礁沉没,“顺丰”号也于1944年12月在南中国海触雷沉没。此后,陈顺通一病不起,1949年11月在上海病逝。逝世前,陈顺通立下遗嘱,责成其长子陈洽群继续向日方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