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茂名市政协原主席冯立梅,在退休两年后被查,被称为“买官卖官”窝案开启“第二季”。
【讲道理】
小明发现,卷入窝案的官员们被“宽大处理”,并从涉案“转危为安”,有几个关键点:
1、手眼通天,寻找靠山。据数位退下来的官员介绍,在茂名官场上,冯立梅根基很深,各个线上都有人,茂名许多重大事情都由他来牵头处理,也是平衡关系的高手。
2、见风使舵,善于表演。冯立梅虽然未出现在行贿者名单上,但据媒体报道,冯立梅在2011年曾退赃250万元,获得宽大处理。有官员透露,冯立梅退赃时颇具戏剧性,他当着众多官员打了老婆一耳光,大骂,“你××怎么能收人钱!”
3、上级维稳,顺水推船。举凡“窝案”,影响巨大,波及面广,也不排除一些地方担心影响稳定,丑化形象,意图从速解决,走出舆论的漩涡,而罔顾法律和正义。所以,才会对卷入窝案官员,眼睁眼闭,面对一些官员所谓的主动坦白,顺水推船,不予追究。
面对这些官场之怪现状,小明不由感叹连连。按照规定,比如自首、立功、积极退赃、未给国家利益或者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之类,对那些贪腐官员“宽大处理”,也在情理之中。但是,“宽大处理”不是不要法律,不是没有原则,不是贪腐250万元一退了之,更不是贪官打老婆一个耳光,就可以蒙混过关。
【下结论】
《刑法》中对“行贿罪”早有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小明从小就对这话印象深刻。对于一些涉贪腐行贿受贿的官员不是不可以“宽大处理”,但是,这一切都应该依照法律进行,符合法律认定的条件。“宽大处理”不是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宽大”绝对不等于“脱责”,不等于那些触犯了法律的官员还可以继续当官。
中央巡视组的要求之下,广东省纪委准备复查茂名官场窝案,“很多原来不追究的,现在要重新追究”。茂名案的最终结果或许值得期待,但是,小明关心的则是,其他腐败窝案被“宽大”了的官员们,是否还有人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