谷俊山案由解放军军事法院一审,而不是由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一审,这是相当高规格的管辖。
新华网3月31日晚18:01:52披露一条消息:解放军总后勤部原副部长谷
有必要借此机会,对我国法院系统方面的知识作点普法介绍。
我国宪法第12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组织法》进一步规定,地方法院又分 为省级高级法院、地市级中级法院、县级基层法院;专门法院分为军事法院、森林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等;军事法院在我国法院系统里属 于专门法院,而不属于地方法院。
专门法院里,有的只有一级,如海事法院,我国沿海、沿江共有10来所海事法院(9个在沿海,1个在沿江即武汉),属于中级法院性质,但名称上不称中院法 院,对其裁判不服的二审,由海事法院所在省份的省高级法院二审,例如对青岛海事法院的裁判不服,应由山东省高级法院二审。有的专门法院有两级,例如北京铁 路运输基层法院与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1987年撤销铁路运输高级法院)。
专门法院里,现在只有军事法院分为三级,设在总政治部的解放军军事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全军只有一所(谷俊山案即在该院一审);设在各大军区、军兵种的军 事法院相当于中级法院,包括七大军区军事法院、海军军事法院、空军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军事法院、解放军总直属队第二军事法院、武警军事法院,共12 所;设在集团军、省军区一级的法院,相当于基层法院,全军有几十所基层军事法院(不是所有的省军区都有军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