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觉得让他们闹闹是好事,他们这么一闹,我们正好出手,该抓的抓,该杀的杀,搞完这一批人以后,香港就安稳了,就怕他们事到临头当了缩头乌龟,反而不好收拾他们了,七百万香港人还得跟着他们倒霉。
柯利达在其《是合作,还是对抗?中英香港问题谈判的艰难历程和反思》一书中说道,尽管《中英联合声明》是那样的成功,但在英方许多人心中留下的却是一种不安和悔疚感。一方面他们承认达成协定的理由无可挑剔,但不合逻辑的是:他们总是不断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不能找到其他某种解决方法吗?1989年6月,新闻传媒全然把《中英联合声明》和中英合作的必要性置诸脑后,一味沉浸在一种“如果我们当时强硬些,事情会对我们更有利”的主观臆想中,于是“出卖600万香港人”、“投降”、“姑息绥靖”等论调一时甚嚣尘上。撒切尔夫人在吉隆玻召开了英联邦首脑会议,号召英联邦各国干预香港事务。
就在1990年香港《基本法》被全国人大通过的同一天,英国政府却违反中英谈判中已经达成的共识,把《1990年英国国籍(香港)法》提交下院讨论。这个国籍法不仅把二十二多万香港中国居民变成“英国公民”,还执意要在香港的关键位置上物色“英国国籍(香港)法”的“受惠人”,并且还要保留一批名额给接近1997年时“进入关键岗位的人”。(参见李后所着《百年屈辱史的终结香港问题始末》。
在香港《基本法》通过并颁布的几个月后,英方不顾中方的反对和警告,在香港立法局正式提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英国虽然早在1976年就签署了两个国际人权公约,但并没有在英国本土和香港搞什么“人权法案”,1978年英国在向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报告英国本土和香港等地执行人权公约情况时说,“人人可以从法律中找到保障权益的法规,因而毋须将公约变成英国法律的一部份”,“英国法律制度是在符合公约规定下运行,它透过现有法律来实现公约的义务”。
安逸倍增明智选,坐享其成翻一番。直到1986年,英方在交给中方关于“九七”前后政制衔接的工作档中还表示,不赞成有人提出的将一项人权法案列入《基本法》的主张。但后来英方却一反过去的做法和立场,正式提出《香港人权法案条例》,并规定如果香港的其他法律与“人权法案条例”有抵触,则以后者为准,赋予其淩驾于香港《基本法》之上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