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一直是新疆这个多民族聚集地最艰巨的任务之一,民族分裂势力、宗教极端势力、恐怖势力时刻都在试图制造恐怖。
(3)叶城“2-28”案
年2月28日上午,主犯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在其家中召集恐怖组织成员,确定实施暴力恐怖行动,进行编组、分工,分发刀、斧等犯罪工具,演示实施恐怖袭击的方法。当日下午18时许,带领恐怖组织成员(全部9名)到达叶城县幸福路步行街,持刀、斧疯狂砍杀无辜群众,当场致13人死亡,16人受伤(其中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阿布都克热木-马木提被当场抓获,7名暴力恐怖分子被击毙,另1名被击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在事件处置过程中,1名联防队员牺牲,4名公安民警受伤。
二、“公开刺众型”犯罪方式与一般暴力恐怖犯罪对比
“公开刺众型”犯罪方式与一般暴力恐怖犯罪有重要不同。
(1)一般暴力恐怖犯罪特点
一般暴力恐怖犯罪,实施犯罪时均避人耳目,选择无人或人少的时候、天黑的时候动手,有时还要化妆,避免被众人发现。造成伤害后,尽快脱离现场、迅速隐藏,只有在成功逃跑的概率很高的情况下才会实施犯罪。另外,一般暴力恐怖犯罪很多时候有确定的危害对象,知其姓名或职业;典型犯罪方式如:暗杀、绑架、纵火、安装爆炸装置等。
(2)“公开刺众型”犯罪特点
“公开刺众型”犯罪,实施犯罪时不仅不避人耳目,而且专门选择人群密集的地方(如:行人集中的街市),在光天化日之下持刀行凶。若有阻止,继续顽抗,不把保障自身安全作为第一选项,因此不急于逃离现场,甚至已决定死在现场。另外,“公开刺众型”犯罪没有确定的危害对象,不知其姓名、职业,被害人与罪犯之间没有任何具体的仇怨;典型犯罪方式如:喀什“7-30”案、叶城“2-28”案、乌鲁木齐“7-5”后针刺事件等。
从发生的这类案件来看,“公开刺众型”犯罪使用的凶器基本是刀具,主要是由于其获取其它杀伤力更大的武器非常困难,并非不愿使用枪支、爆炸物等危害性更大的武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