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应划归我国管辖的海域面积约为300万平方公里,其中南海为260万平方公里,约占我国全部海洋国土的87%。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和文莱
此外,越南还提出北部湾的“垂直划线法”,企图将两国共同拥有的北部湾2/3以上的海域据为己有,造成沿越南海岸线,中国和越南宣布的主权海域有一连串的重叠,如中国在西沙划分的“湾北—21”(WAB—21)海区位于越南宣布的133、134、135海区内,越南的“大雄”(DaiHung)油田则位于中国宣布的海域边界上。越南还不时对我1974年收复的西沙群岛提出领土、海域要求。
越南对以上岛屿、海域提出主权要求的法理依据,主要是根据历史上“先占”“大陆架法则”,以及对岛礁的“有效管理”原则。越南认为,法国占领越南后,即于1933年对南沙群岛实施了占领和控制,并将其并入交趾支那的波地省。
1939年日本人占领该岛屿,1951年日本签署旧金山条约时,宣布放弃其占领的领土,中国人未出席这次会议,越南代表宣布行使对南沙及西沙群岛主权,未造成异议。
实际上1933年当时的中国国民党政府,以及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都提出了强烈抗议;1946年中国政府和军队已收复南沙和西沙群岛。另外,越南认为“四政滩”(我“万安滩”,距离越南200海里,距中国800海里)及其以西的岛礁均属于越南大陆架礁层的一部分,任何国家在该地区进行活动,均被视为是“对越南领海主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