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眼人一看便知,这仨女的就是李家雇佣的水军,居然还敢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门口力挺李天一,她们就不怕被万人吐沫淹死么?估计快被淹死的时候还得振臂高呼&ldquo
1、“受害人是妓女”——请拿出受害人是妓女的证据,这里我们先不讨论妓女与否和强奸无关这个常识,就说这句话,当事人完全可以告你们诽谤。
如果在酒吧陪人喝酒聊天唱歌都能等同于妓女的话,那只能说明你们的思想还停留在遗老遗少的封建时代,可以说,按照塔利班的标准,你们水军全家女性都是妓女!
2、“受害人撒过慌,所以陈述不可采信”——请问各路水军,你们哪个没有撒过慌?
按照你们的逻辑,如果你们的合法利益受侵犯你们都别报案了,都撒过慌,都不得采信。在这里,我还是要普及一下常识:一个人的诚信与否并不能作为其证言能否被采信的优先依据,简单点说,就是即使是个撒谎成性的人你也不能一口咬定他的下一句话是谎言。
那么什么才是证言被采信的优先依据呢?是证言之间以及证言和其他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的程度,其程度越高,其证言的真实性就越强。只有当该证言没有印证对象即孤证时,提供证言者的诚信才能够作为采信与否的优先依据。
反过来讲,如果你的证言和其他证据不能相互印证时,即使你的诚信记录再好也不能完全采信,甚至不能排除你做伪证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