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3年7月20日,李小龙逝世于香港伊丽莎白医院。他生前多次说过:“我首先是一个武术家,然后才是演员。”他的一生虽然短暂,30年来却声威不减。
负责剖验尸体的伊莉莎白医院病理学家黎史特医生在法庭供称:李小龙之死不可能由大麻中毒引致,比较有可能是他对镇痛药中的某些成份极敏感。他说:李小龙头部没有发现伤痕,但脑部有中度肿胀。但他又说:完全没看脑出血的可能,因为脑血管并无梗塞之处。
黎史特医生说,李小龙的其他器官均正常。至于他的脑肿,可能在暴卒前半分钟发生,也可能在半天前发生,就李小龙的情形而言,他的脑肿来得非常之快。但脑肿并非一定致人于死亡。
此案还邀请了伦敦大学法医学教授迪雅来研究,他的意见是:死因是急性脑水肿,
原因是对镇痛药(EQUACESIC)中的某些成份的过敏反应。但这只是推测,并非结论。
李小龙死因的检验及论证经历了两个多月,1973年9月24日上午,法庭作终审裁定。董梓光法官引导陪审员判案,解释判案之7种可能性时指出:
一、谋杀:
即恶意及不合法杀人。对此案来说,可无须考虑此点,因无证据证明李小龙受谋杀。
二、误杀:
意思是不合法杀人而无恶意。此点亦无须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