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的9月,注定是一个在中国司法史上刻下重痕的秋季。薄熙来、张曙光等贪腐大案相继开庭,这些涉及高级别官员腐败的案件
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副院长李永忠表示,无论是政策上还是法律上,中国官方均未对“裸官”一词做出准确界定。目前,这只是一个约定俗成的说法,实践中,情况也比较复杂。有的官员只将财产转移到出境机构,有的官员配偶子女定居国外,或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的,也有的官员将财产转移境外情妇名下,他们都可以被称为“裸官”。当然,其中也不乏妻或子身在国外、官员自己在国内踏实做官的群体。
即便如此,不管“裸官”现象如何复杂、定义是否存在争议,其在民间和官方文件综合出来的特征已经明确。
结合1995年《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1997年《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和2006年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可知“裸官”被赋予了下述四个特征:
主体为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国有企业工作人员、金融行业工作人员、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也包括人大工作人员和检法的司法人员;这些公职人员向国外或者境外进行了资产转移;他们的配偶和子女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当事人主体仍旧在国内工作。
从这四个特征判断,“裸官”概念如李永忠所言,实则并无褒贬之分。但“裸官”一旦违法,其最主要的表现即为“隐瞒不报或者低报境外财产”;如果再涉嫌受贿、贪污或挪用公款等贪腐犯罪,“裸官”危害便暴露无遗:这部分群体的身份为他们向国外和境外出逃提供了人身便利,这正是“裸官”的最大潜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