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绳县于5月12日回复内务省,表示“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从内务省指令调查到冲绳县作出回复,经历了近一个月的时间。
在围绕着钓鱼岛主权问题而展开的争论中,日本政府一直宣扬着这样的观点:当日本发现钓鱼岛时,钓鱼岛是“无主地”,日本乃根据国际法中的“先占权”原则将其编入日本领土。事实真的如此吗?
1884至1885年间,日本冲绳县派员对钓鱼岛等数岛展开秘密调查,声称发现了“无人岛”。所谓“无人岛”的说法,首先必须厘清。“无人”与“无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一个岛屿虽然无人居住,但并不意味着“无主”。不用说在航海技术欠发达的古代,即便是在航海业已充分发展的今天,无人而有主之岛也是大量存在的,不可混为一谈。
在日本“发现”钓鱼岛前的数百年间,中国早已发现、命名并使用着该岛,且将其纳入到中国的海防体系之中。1840年后,中国进入多事之秋。尽管面临着多重困境,但中国依然保持着对钓鱼岛的管辖权。已经公开的日本资料表明,日本对于中方已经发现并命名钓鱼岛诸岛并非毫无所知。1885年9月22日冲绳县令西村捨三在呈内务卿山县有朋有关钓鱼岛建标的密报中说道,这些无人岛“与《中山传信录》记载的钓鱼台、黄尾屿和赤尾屿应属同一岛屿”,清朝册封使船熟知这些岛屿,并已命名,作为他们往返琉球的航海标识。因此,他们对是否应在钓鱼岛建立日本国家标桩存有疑虑,请中央政府给予指示。
10月9日,山县有朋致函外务卿井上馨征求意见。10月21日,井上馨复函山县有朋,指出:“清国已命其岛名”,“近日清国报纸等风传我政府欲占台湾近旁之清国所属岛屿云云,对我国心怀猜疑,并屡次呼吁清政府予以关注。此刻若有公然建立国标等举措,必遭清国疑忌,故当前宜仅限于实地调查及详细报告其港湾形状、有无可待日后开发之土地物产等,而建国标及着手开发等,可待他日见机而作”。井上馨还特意强调,“此次调查之事恐均不刊载官报及报纸为宜”。
11月24日,西村捨三再次致函山县有朋请求指示:“提议在该岛建立国标一事,与清国不无关系,万一发生矛盾冲突,如何处理至关重要,请给予具体指示。”对此,井上馨和山县有朋的共同意见是,“建立国标,关乎清国,情况复杂,目前似不宜建立。”
由此可知,无论是冲绳县还是日本中央政府,他们对在钓鱼岛建立国标都有着一份担心。这种担心表明,他们对于钓鱼岛与中国的关系其实是心知肚明的。正是基于这一知晓,出于暂不想引起两国间纠纷的考虑,日本未立即采取单方面措施。正如井上馨所说,日本在等待着一个“见机而作”的有利时机。这一等待经历了9年时间。
1894年4月14日,日本内务省指令冲绳县就以下内容进行调查:“该岛港湾之形状;未来有无物产及土地开拓的可能;旧记口碑等有无记载我国所属之证据及其与宫古、八重山岛之历史关系。”日本政府显然希望能发掘出哪怕是一星半点有利于其占据钓鱼岛的证据。遗憾的是,冲绳县于5月12日回复内务省,表示“没有关于该岛之旧时记录文书以及显示属我国领有的文字或口头传说的证据。” 从内务省指令调查到冲绳县作出回复,经历了近一个月的时间。可以想见,冲绳县的回复决不可能是草率作出的,必是经过了仔细的调查考证。无奈,实在找不出任何的文字或哪怕是口头的传说,只得如实上报。仅此一则史料,便可明确断定,在此前漫长的历史时期内,钓鱼岛与琉球实在是扯不上任何关系。
同年7月,日本发动甲午战争。数月间,清军不断败退,至年底时败局已定。利用中日处于战争状态且中国军队已呈败势的有利时机,日本政府决定将钓鱼岛纳入其版图一事提上议事日程,因为此时已完全不必担心清政府的反应了。12月27日,日本内务大臣野村靖致函外务大臣陆奥宗光,判断“今昔形势已殊”,提议日本内阁会议讨论在钓鱼岛建立国标、将其纳入日本版图一事。1895年1月14日,日本内阁通过秘密决议,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县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甲午战后,日本强迫中国签订了《马关条约》,割取了“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但在《马关条约》及相关附件中,并未明确台湾附属各岛究竟包括那些岛屿,既没有具体明列各附属岛名的割让清单,也没有标识割让各岛的地图。在一般的领土问题的谈判中,对割让领土的明确列举及地图标识是不可或缺的文件。但《马关条约》只是一句笼统的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这是一个很奇特的现象。
采用如此笼统而含糊的表述,可以说是日本政府一手造成的。
其一,在《马关条约》的谈判中,日方一再压迫缩短台湾交割的时间。清政府代表李鸿章多次表示,台湾交割牵涉很多,事件纷繁,换约后需6个月才可交割清楚,并要求日方派人与台湾巡抚会商,办理交割手续。但日本政府代表伊藤博文强势拒绝,要求大大缩短交割期限。最后《马关条约》规定,换约后两个月内双方各派大员完成交接手续。交割时间既紧,又将熟悉台湾事务的台湾官员排除在外,这就为日本的操作提供了空间。
其二,清政府交接代表李经方在交接谈判中,曾经提请日方注意,“所谓台湾附属岛屿,其岛屿之名称,有无列举于目录中之必要?因为在和平条约中,澎湖列岛之区域,已经纬度明定有案,但关于台湾所属岛屿并未明定其区域”。此时,李经方尚未预想到其他问题,他主要是担心,如果台湾附属岛屿不明确列举,日后中日有在福建沿海岛屿的归属问题上发生纠纷的可能。但日方不赞成采取列举法,日方代表水野遵表示,如果采取列记岛屿名称的办法,难免会出现遗漏或碰到无名岛之事,“若有脱漏者,或无名岛之类,将致不属于任何政府之所领。乃为不合理之一点。”水野遵保证,以后日本政府绝不会将福建省附近的岛屿主张为台湾所属岛屿,并称李经方的担心“自属杞忧”。这样,台湾及附属岛屿的割让便采取了极为模糊的表述。
日本政府在处理钓鱼岛问题上的“高明”之处在于:它利用清军战败之际,在马关条约订立之前悄悄将钓鱼岛编入冲绳;在公开的条约中,又采用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岛屿”的模糊表述,使清政府官员产生台湾所有附属岛屿已尽数割让的理解,使钓鱼岛的主权转移不引起任何人的关注。这样,中国无从发现和抗议,而日本日后也可以声称,钓鱼岛非因马关条约而割取。
由于《马关条约》表述上的含糊性,台湾附属岛屿是否包括钓鱼岛,成为日方拿来作文章的问题。显而易见,既然钓鱼岛此前在中国政府管辖之下,而日本在订约前数月悄悄占有钓鱼岛并未告知中方,钓鱼岛当然包括在被割让的台湾附属岛屿中。无疑,钓鱼岛应归还中国,中国对日宣战、《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及日本对实施《波茨坦公告》的承诺构成了一个必须归还的清楚的逻辑链条。而日方称钓鱼岛在1895年1月已编入冲绳领土,同年4月签署的《马关条约》不包括钓鱼岛。日方这一主张是否就意味着日本可以合法占有钓鱼岛呢?其实不然。笔者以为,即使对《马关条约》作一片面解释,日本利用中国战败之际无力它顾之时窃取钓鱼岛,也是无可改变的事实。钓鱼岛纳入日本版图与甲午战争的关联,是一个明明白白的客观事实,当时的日本人也是承认这一关联的。曾申请开发钓鱼岛的古贺辰四郎便这样写道,“正值明治27、28年战役终局,皇国大捷,其结果台湾岛归入帝国版图,尖阁列岛亦为我所属”。可见,钓鱼岛的主权变化完全是日本阴谋窃取在先,又通过不平等条约强占在后的结果。
因此,无论对《马关条约》作何种解释,我们都可以这样说:台湾及澎湖列岛系日本通过《马关条约》明文割取,而钓鱼岛或是通过《马关条约》的含糊表述而窃取,或是通过日本单方面的内阁决议而窃取,而无论是哪一种,日本系通过甲午战争而窃取钓鱼岛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结论只有一个:日本企图继续占有钓鱼岛不存在任何合法性。(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