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代文献中,钓鱼岛又称“钓鱼台”,而更多的是称“钓鱼屿”。从知识谱系来说,有关钓鱼岛等岛屿的明清文献,是自古以来钓鱼岛就是中国固有领土的现存最早最重要的历史依据。
清朝册封使也为我们留下了多部出使记录,主要有1663年张学礼《使琉球记》,1683年汪楫《使琉球杂录》,1719年徐葆光《中山传信录》,1756年周煌《琉球国志略》,1800年李鼎元《使琉球记》,1808年齐鲲、费锡章《续琉球国志略》等,无一例外地都表明钓鱼岛等岛屿归属于中国。
钓鱼岛归属于中国,在明清时期已成为东亚国际社会的共识。明代1471年朝鲜人申叔舟撰《海东诸国纪》,绘有琉球36岛图;清代徐葆光《中山传信录》中,有经中琉双方讨论而绘制的《琉球三十六岛图》,均没有钓鱼岛等岛屿踪迹。琉球王国第一部正史《中山世鉴》(1650年)全文转录陈侃《使琉球录》有关钓鱼岛等岛屿的记载,古代琉球王室档案《历代宝案》也未载钓鱼岛等岛屿的名称,这都说明琉球人从来也没有将钓鱼岛等岛屿视为本国领土。而1721年日本新井白石撰《南岛志》中关于琉球36岛的记述,反映了琉球国的疆域及其所属岛屿的界限,并没有钓鱼岛等岛屿在内。
三、中国自14世纪70年代以来对钓鱼岛实施有效管辖
钓鱼岛等岛屿不是“无主地”,早就被纳入了中国主权管辖范围。
在明初,即14世纪70年代,中国已实施了对于钓鱼岛等岛屿的有效管辖,巡海可作为实际管辖的有力证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朝特命浙江、福建造海舟防倭。《明太祖实录》记载航海侯张赫和靖海侯吴祯,都曾率领舟师巡海到“琉球大洋”。张赫于洪武六年(1373年)巡航海上,遇倭寇,追及琉球大洋中,“杀戮甚众,获其弓刀以还”。洪武七年(1374年)靖海侯吴祯率领江阴、广洋、横海水军四卫舟师出海,巡捕海寇,东南沿海诸卫官军悉听节制。大规模巡海持续了一年半以上,包括巡至琉球大洋,“获倭寇人船若干,俘于京”。所至琉球大洋,应即琉球海沟,今称冲绳海槽。这一海槽在明代使臣出使录中明确列为中琉两国的天然分界标志。明初巡海证明钓鱼岛列岛不仅在福建海上防卫范围以内,而且在明朝整体海防体系的防卫范围之中。
嘉靖年间倭患大炽,此后海防图籍趋于极盛。嘉靖四十一年(1562年),明朝总督南直、浙、福军务胡宗宪的幕僚郑若曾所撰《筹海图编》刊刻,是迄今所见中国古代最早、内容也最详备的海防图籍。卷一《福建沿海山沙图》将钓鱼岛、黄毛山(黄尾屿)、赤屿(赤尾屿)依次排列于海图之上,明确标明属于中国福建都指挥使司管辖的海防区域,充分证明钓鱼岛列岛在明朝已纳入中国的行政管治区域。此后出现一系列与海防相关的官私图籍,主要有郑舜功《日本一鉴》(1565年)、谢杰《虔台倭纂》(1595年)、徐必达《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05年)、王在晋《海防纂要》(1613年)、茅元仪《武备志》(1621年)等,均记录了福建往琉球的针路,印证了钓鱼岛等岛屿不是琉球领土,更不是无主之地,而是属于中国领土,在中国福建海防管辖范围以内。
《三十六姓所传针本》最值得注意的,是《针路条记》中“钓鱼台开船”一条,可见明代的钓鱼岛已不仅是一个航海的重要标识,也是一个中国人航海活动的重要场所。18世纪初黄叔璥撰《台海使槎录》(1722年),以御史巡视台湾府,以港口记述钓鱼台,其后台湾方志多加转录。清代乾隆年间《坤舆全图》等舆图,也充分证明了从明到清,钓鱼岛列岛一直归属于中国,中国对钓鱼岛等岛屿行使了长期有效的管辖。
综上所述,钓鱼岛由中国人最早发现、命名,并由中国历代政府实施有效管辖,其主权归属十分清楚,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在19世纪末被日本窃占之前早已不是“无主地”。明清文献提供了有力的历史证据,构成了钓鱼岛归属于中国的完整证据链:钓鱼岛自14世纪70年代以来已确定为中国固有的领土,在中国政府有效管控之中,中国对其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